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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固废法9月1日执行 违法最高罚五百万 可按日计罚、双罚、停工、停产、关闭!

2021-06-28 10:28:50 25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色金属产业迅猛发展,产业规模已跃升到世界第一。有色金属在生产过程中消耗大量矿产资源、能源和水资源,产生大量固体废物、废水、废气。资源化利用技术和无害化深度处理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尚有差距,固体废物利用率约为13%左右。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今年4月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的固废法明确提出,防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法进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立法,后经历过两次修订,三次修正。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施行。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框架结构

《固废法》设9章126条,相较原法增加41条,改动65条;增加“保障措施”章节;删除不适用条款或文字;调整条文结构;扩充管理内容,新设管理制度,增加罚款种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

新《固废法》做的主要修改

一、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二、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三、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台账(记录固废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记录的信息能实现工业固废的可追溯、可查询等制度。

四、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五、完善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六、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内容。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规定电子转移联单,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七、健全保障机制。增加保障措施一章,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八、严格法律责任。新《固废法》法律责任从原法的21条,增加到23条,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充分体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及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或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等严重违法,最高处罚五百万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可实施按日计罚、双罚( 第二十七条);经由审批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施停工、停产、关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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