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可以转让,但是需要经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而非当事人可以完全自治的事项。
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依据该《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第37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探矿权转让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前提条件,是否批准需要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实质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在探矿权交易过程中,不仅面临法律法规、手续审批、环保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交易困难,探矿权交易面临非常大的困难。